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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汇总

苏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在哪?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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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汇总:

机构: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11号综合楼

机构:张家港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1楼

机构:常熟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新颜路215号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

机构: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号友联大厦2层

劳动能力鉴定

延伸阅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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